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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是吉林省扶余县的,六几年和父母来到黑龙江的,在黑龙江结婚并且生了两个孩子,八几年妻子去世,带着两个孩子和二位老人回到吉林扶余县的农村,黑龙江的户口一直没迁走,户主九零年的时候再婚并且在吉林扶余的农村落了户,两个孩子和父母没在吉林落户但始终在吉林没要地,一直以打工为生,二零零五年回到黑龙江要土地,而且当时也给分了土地。但今年开春村里土地普查,以户主在吉林有户口为由要全部收回土地。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两个孩子和父母的户口都在黑龙江也要收回土地吗?

经济相关
2012-03-26 07:1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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