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伤人,11年被逮捕,原告于11年被告逮捕前做的伤残鉴定为9级,现原告律师要求以定残日为标准,要求被告赔付共计2000多天误工,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或办法推倒原告律师的说法,,?(05年原告住院一个多月,医院建议休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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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同时是否以及何时做伤残鉴定由被害人决定,本案05年发生到11年才做伤残鉴定,如果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医疗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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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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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