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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日,原先公司在被告国际酒店四层多功能厅举行活动,活动结束清场时,于次日在同一地点举办活动的其他客人急于进场,此时无工作人员劝阻,两拨客人同时运作,造成混乱场面。20点左右,原告公司全部人员离开酒店。除与酒店接洽部王小姐直接回家,其余人一起去吃饭。21点左右王小姐接到酒店工作人员何小姐的电话,询问是否丢失了一部摄像机,王小姐没有与同事在一起,不知情,便说要询问一下,便打电话给摄像机的主人胡小姐,通话中,胡小姐才发现的确丢失了一部摄像机。何小姐又再次打电话与王小姐,确定丢失事实,并核对了一下摄像机的品牌与外型,约定好酒店代为保管,放置前台处,次日到酒店办理剩余手续时一并取走。21:30分左右,王小姐第三次接到何小姐的电话,说摄像机再次丢失了,让赶快去酒店。王小姐便电话通知胡小姐,胡小姐与另一同事一起回到酒店,到酒店后立刻报警。此摄像机为次日要举办活动的客户拾到,当酒店的工作人员与捡到方沟通后又联系的丢失方,并先行做出承诺负责保管到次日。在去收取摄像机的过程中,此像机从拾到方也就是次日要举办活动的客户手中再次丢失。原先手中有一份录音,录音是争得录音参与人同意下录制的,录音地点是在酒店的会客大厅内进行的,内容是酒店负责接洽的工作人员何小姐讲述事情经过,在录音中承诺代为保管事项,并且明确自己做酒店方有义务代为保管客人丢失物品,因为拾到方不给酒店服务员,在叫酒店大尝经理去与拾到客人交涉路程中,摄像机从拾到方手中二次丢失了。何小姐因事情发生后四个月离开了酒店,也不接受出庭做证。我手中还有一张何小姐在酒店工作的名片,以及此次活动与酒店方结算的单据,上面有何小姐的签名及手印。以及公安机关出示的三份笔录,笔录一份为我的,一份为拾到人,一份为拾到人所在公司的负责人,像机从此人手中二次丢失的。除些凭证,再没有其他证据了。 我想问一下,对方提出,我举证时间没有按照法院规定时间送到,所以不予采纳。并且说录音是如何获得的值得怀疑。并且提出要终止,按照先邢事后民事的原则。 老百姓讲的就是理,可是我的理在法院却行不通,因为我不懂法,不懂得那些规章。 这样的官司怎么打 有没有专业人事可以帮助我

合同纠纷
2012-03-25 22:25: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搜集好证据 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你好 酒店有过错 可以起诉解决
  • 你好,酒店是存在过错的。可以协商。不行就诉讼。建议你来电话咨询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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