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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的三家钢材店同时间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出不合格产品,被查的产品三家均为2、5#角钢,并被处罚。被处罚依据是:该被检产品经阜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按GB/T700-2006、GB/T706-2008标准检验结论是为不合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依法处罚。我三家店对此不服,并在当地法院进行了法律诉讼,我三家店的诉讼理由:(一)GB/T是国家的推荐性标准,标准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二)2.5#角钢是属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对照前条2.5#角钢虽然达不到推荐性标准但也够不成违法,(三)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来检验产品的结果只能证明该产品有没有达标而非产品的合格与否,(四)产品质量认定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来确认。请问以上四点诉讼理由是否有道理!谢谢!

损害赔偿
2012-03-25 23:48: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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