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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广告公司的职员(人员流动比较大),公司要和我续约,但是合同上增加了两个条款: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乙方解除劳务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公司认可后,乙方不得在辞职后的工作时间内再请假,如果重大事情需要请假的,请假一天扣除3天日薪计算,以此类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它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或甲方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请告诉我这合法么?还有我应该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权利。

合同纠纷
2012-03-24 0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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