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10年9月中旬在一间公司做采购员,在2012年3月2日本人已调去业务部,但是在3月2日前已写了原先在采购部交接工作,
我和交接人和采购主管也签名了,在3月3日那天,原先采购部发现我在1月份下的订单唛头有错纸箱已在2月份收回来了,当时品管收纸箱
也没发现有错,但是在包装部准备包的时后才发现错,后来交接那个人就去厂家那里叫厂家,帮忙从新做出来,但是我在业务部3月14日就辞职了,
因为业务常出差,因身体不好的原因不可以常出差,所以就辞职了,但是在3月19日,管理部打电话给我说要扣我工资,讲那件事,一共是4800元,
说我半个月的工资,我想问一下,这样扣不合理吧,因为我在公司的时后没讲过要扣,但是当我辞职了就扣我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我可以去劳动局起诉那间公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