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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3月到单位上班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是一年一签。2007年3月签一年的合同,本来是2008年3月到期的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要实施了,中途又重新签订了一次合同,改为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和单位签了4年合同(2008年1月-2011年12月31日)。2012年合同到期,单位把我们转给劳务派遣公司。请问,单位给我的经济补偿应怎么样来界定补偿的年限和金额,应根据什么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条款?

劳动纠纷
2012-03-26 11:34:4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如有其它法律疑问,可来电或当面与我详询。
  • 您好!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如有其它法律疑问,可来电或当面与我详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的按一年计算,未超过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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