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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2010年9月被犯罪嫌疑人砍伤头部,双腕处。后经鉴定,右腕关节活动障碍,右手不能对指握物,为重伤。案发后,罪犯畏罪潜逃。于是2011年的文水清网行动中向公安局投案。随后,公安局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没有对罪犯进行刑事拘留及申请人民检察院逮捕。2012年2月该案转到文水检察院,但在几天后,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了公安局,也没有通知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在现在事隔2年后,又要求重新鉴定伤情,请问,这些都合法吗?请给于答复。

民事相关
2012-03-22 23: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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