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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3月份就职于这公司。入厂时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解释为什么叫一份:就是我手上没有合同文本。之前了一本劳动合同文本,签的那份给公司那边有拿走了。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么到11年3月已到期。11年3月到期后公司一直没和我签新的订劳动合同。12年3月公司同时更改厂名和法定代表人。要求从新签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之前的工龄是否能得到补?到现在已经在这公司工作满4年。如果我签新合同工龄是否会累积?不签会怎样?能得到补偿?那补偿标准是什么标准?补多少个月。

合同纠纷
2012-03-24 20:05:0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按照法律规定,更改厂名和法人代表,仍应承担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责任。二、因劳动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曾永前律师。
  • 您好!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再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龄连续计算。
  • 你好,工龄时累计计算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重新签订合同时注明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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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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