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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5年8月至2011年7月在偏远山区中学食堂工作十七年,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能责成学校即用人单位补偿给我吗?合同也没有签订及社会养老金也没有给我缴纳,并且在2011年7月把我辞退掉。

民事相关
2012-03-19 13: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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