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 2月某日 驾驶一辆小轿车 在一无信号灯的 十字路口由东往西 撞到一辆由南往北的一辆无牌无证的 二轮出租摩托车造成驾驶摩托车的人脚部骨裂(住院15天)和一位乘客轻威插伤(住院3天) 在此住院期间的 两人所有医药费用(10500元)还有我的小车维修费用(4800元)是我垫付出去的 交警队认定书已下达 主要责任在两轮摩托 我负次要责任。 现已鉴定脚部骨裂者 十级伤残 医院证明3个月内不能负重 按湖南 郴州市 汝城县 农村户口计算 我要赔偿多少给对方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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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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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