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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淄博市博山区的,现我村正在进行拆迁工作,拆迁办法是由村委制订的,根据制订的办法中为旧村改造,只算房屋居住面积,附属物如:庭院,棚子等不计入平方数。补偿是村委自己定价,评价多少由其一口定价。 根据《拆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我父亲的房子只有20.3平方,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约40~45平方)给予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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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7 20:2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