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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从福田区搬迁到宝安大浪,很多同事都不愿意去。劳动合同上有注明了工作地点是在福田区的,这样,我们能否要求赔偿?如果公司搬迁的时间刚好是劳动期满的时间,又有怎么样的规定? 为什么这种情况下很难得到赔偿?首先,虽然公司搬迁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但是我们的合同上有明确的规定了,工作地点是在福田区**路**楼**号。根据这种情况,不是属于改变了劳动条款了吗?如果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赔偿?其次,再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期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改变了工作地点,不就没有维持了原先的合同约定条件了吗? 对这些问题存在很大的疑惑,希望给予解惑。谢谢,麻烦您了~

劳动纠纷
2012-03-17 11:02: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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