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我于09年9月入职,试用期两个月,到12月份转正签合同时写的也是试用期两个月。由于我在潍坊办公,潍坊没有财务,是青岛分公司发工资交保险,但是知道我10年9月转入青岛分公司,公司才给交公积金。
现在由于我昨天刚提出离职,但是公司以没有人交接为由,说要我待一个月,我知道劳动法是要求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但是公司几乎没有人带到一个月的。现在我的打算是待到4月底,刚好半个月,给公司留出时间交接;但是现在最坏的打算是公司必须要留1个月的话,我想搜集证据(比如以上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滞后)以便尽快解除劳动合同,请教懂法的高手这样可行吗?
也就是说,上述的公司行为(保险和公积金缴纳)违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