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xx,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 xxxxx
女方:xx,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xxxxx
男、女双方于200x年3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男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致使女方精神上受打击无法工作生活困难,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五万元。男方应支付的款项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