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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入职燕郊某公司。入职后才知道每月必须上满26天算全勤,押一个半月的工资,休息必须跟领导请假,公司没事才让休息。然后是没完没了的加班,不给加班费。2010年底,公司承诺从2011年一月起涨工资,直到2011年8月才定下涨薪幅度,之前1-3月工资按2010年的发的,8月份才按新标准发了4-6月。拖欠了4个月。公司承诺年底前不离职补发1-3月份涨的部分。2011年底,公司没钱,没有补发1-3月的补薪。我于2012年2月离职。3月15号发2012年1月份的工资,在职的发了1-3月的补薪,以及去年的加班费。离职的只给1月份工资,还扣了12年全年的医疗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请问我该如何讨要去年的补的工资,加班费、保险多交的部分?

劳动纠纷
2012-03-16 1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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