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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6月在某单位工作-直到2010年12月31日.加金是2007年3月--2009年6月。从2005.6月-2008年期间我们工资一直是发现金的,工资表也是由单位保管的,我没有这段时间的任何凭证。2009年6月--2010.12月我有工资卡的,请问我可以要求原单位补交2005.6月-2007年3月,2009.7月-2010.12月这段时间的金吗?

民事相关
2012-03-15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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