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6月在某单位工作-直到2010年12月31日.加金是2007年3月--2009年6月。从2005.6月-2008年期间我们工资一直是发现金的,工资表也是由单位保管的,我没有这段时间的任何凭证。2009年6月--2010.12月我有工资卡的,请问我可以要求原单位补交2005.6月-2007年3月,2009.7月-2010.12月这段时间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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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可与公司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建议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营业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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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要求补缴这段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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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单位补交2005.6月-2007年3月,2009.7月-2010.1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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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未缴社保的这段时间内你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就可以要求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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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要求补缴一年之内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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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仲裁时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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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