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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2006年8月28日离婚,随后就到广州去了,离婚前曾在成都办有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但此卡是2006年9月18日才发出的,他本人并不知道这件事,此卡是他前妻收到即冒用并且一直未通知他。 从2011年起便不断有电话找到朋友说他有工行的欠款,由于朋友的大意,完全忘记了他曾办过信用卡,直到2012年3月13日才从银行查到消费清单,上面所有消费均为朋友前妻所为。 针对这种情况: 想请问:1、这种并不是由持卡人本人签名消费而产生的欠款及后果怎么处理? 2、银行怎样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消费怎样申诉? 谢谢

证券投资
2012-03-14 1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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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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