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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餐饮店,为了促销,在客人消费时发放了一种“现金券”,面值分别为10元、20元、50元,在使用须知里写明:消费满100元可使用10元现金券,消费满200元可使用20元现金券...以此类推。现有客人持有60元现金券,只消费248元,因不能只付188元而向工商所投诉我店欺骗消费者。请问一下,这种说话成立吗?谢谢!

损害赔偿
2012-03-13 17:06: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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