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个家政公司于09年12月,通过法人变更的方式转让给了别人,营业执照变更顺利通过,但去办理税务变更的时候,因为新法人把发票簿给弄丢了,被税务部门告知:必须要登报后才可以办理变更事宜,新法人后来快递过来一张委托书(内容为:我全权委托新法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法人变更事宜,我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新法人告诉我,一切办妥。
前不久,我又申请了一个营业执照,去办理税务登记是,却被告知,我之前的那个税务登记法人未变更,而且成了非正常户,面临着大金额的罚款和繁琐的登报手续,在这件事情未解决之前,我不能作为法人去办税务登记事宜,所以,对我来说损失是巨大的,现在新法人已经无法沟通,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要维权,我要让新法人赔偿损失(我该如何举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