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丁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如果银行与果农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债务应如何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