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的二哥在四川老家一煤矿上班,于本月9日午休期间14点左右突患急病,当时身边一同事将他送去就近一家医院,初步判断为心肌梗塞,医院当职医生叫随去的同事通知离医很远家属赶去签名后再作进一步诊断及治疗,等家属赶去,征得同意后,作了进一步检查,说他们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无力进行抢救,建议转院,等转院手续办好后已是当晚23点过,在即将抵达另一大型医院时(次日凌晨1点15分)死亡。从发病至死亡过程中厂方没有任何行动(注:厂里的上班时间是下午16点)。人是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情况下导致死亡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