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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为青岛市最低基数。本人月薪正常为5000元(本工资为固定工资,无加班费,福利费,奖金等等),但是正如大部分企业单位一样,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却必须签订基本工资为1000元。咨询社保中心,答复只能按照公司平均缴费基数发放生育津贴。因为女方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所以给予150天的生育津贴。但是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是否可以视为“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此条在北京市相关条例中有明确说明,山东这边没有)。还是只能领取最低保障的生育津贴?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民事相关
2012-03-11 14:32: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