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受聘到运输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002年该公司与现有运输责任有限公司并制,我连续工作至2011年4月辞职。单位从1985年至2001年期间未对我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2002年才开始为我购买保险至2011年4月。现在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为我补缴开始工作至2001年的社保,就快开庭了。还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请问:1、我现在申请补缴社保是否过时效,对方肯定会提出我原来应该知道单位未为我买保险,我该依据什么来说明未过时效?2、能得到支持吗,我应该采取什么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