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本人于2011年与房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本房屋(年)租金为(壹万肆仟贰佰元整)每(壹)年一付,第三年分期付款时按月租壹仟贰佰元付款,续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交付,不得拖欠,租房水电各种设施押金为 壹仟伍佰元整,乙方逾期不缴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子,或者按年租金20%支付滞纳金,如有违约,押金概不退还。
合同期内,甲乙两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付或者退一个月房租给对方作为违约补偿金,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必须取得联系,解决续租,退组,和结清有关费用
房屋租住为期三年,前两年房租为每年一付,第三年前半年交一次,之后为每月一付,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一付。
现在房客以孩子上学不方便,别人家房租比他的低为理由,希望暂时交半年的房租,如果孩子考完中考后会搬到新的学校附近,或者让她每年只交壹万贰仟元房租,她就续租,她并强调合同上并没写每年交壹万肆仟贰佰元。
我希望问一下 我能否继续依照合同上所说的按每年壹万肆仟贰佰元的租金来收取第二年的房租?
2.如果房客只交半年房租后搬走,我该怎样处理他的违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