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一件事,麻烦给予解答一下。一、报案人向公安局报案称被强奸,报案人到公安局作问话笔录时又称是通奸。公安局还应继续侦查吗?二、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强奸,不予立案。公安局向被告单位出具侦查情况说明说明有通奸行为,那么被报案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予立案,法院的认定正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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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你要能够证明你当时是出于本人非自愿的,受到胁迫或暴力等手段的行为。
法院是不可诉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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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法院不可以直接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受害人可以搜集强奸的事实证据,向检察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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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法院不可以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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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可以搜集强奸的事实证据,向检察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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