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9年老家(浙江乐清)动迁获赔三间屋基,当时因不需要盖房,就将三间屋基卖给了当地村委,两万伍仟元一间。名义是委托转让,实际是产权卖断。当时卖房款也领来了。第二年村委将三间屋基以每间四万元卖给了别人,并都盖了房。2003年,乐清市人民政府为我发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的批复,上面注明了不能转让。2005年、2006年村委分别以我的名义办了建筑许可证和土地证。2007年村长叫我写一份委托书,委托村长办理有关屋基的一切事宜。之后,村长为三间房中的一间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村长又来电话叫我以我的名义为剩下的两间房办房产证,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因房子不是我盖的,叫我弄虚作假办房产证,再过户给人家,我没答应。现在那两家到法院告我了,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屋基的买卖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请问律师:我该怎样答辩?我会输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