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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被告王振合作为包工头,租用专车带领霍现尚和霍现学、王玉锁、索明艮、王海清、霍太原等十几人,前往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打工。2005年8月10日上午十时许,霍现尚在工地干活时,出现头晕、心慌、呕吐等症状,被告王振合让其回宿舍喝霍香正气水,并告知如不管用,就自己去医院看病。待中午开饭时,一起打工的人发现霍现尚不见了。主要是包工头王振合看霍现尚老实让他白天干活中午和晚上看工地导致劳累过度所造成。 2011年9月30 日、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霍现尚死亡。 请问算不算工伤、被施工单位和包工头有责任吗?

民事相关
2012-03-08 16:54: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属于工亡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按以下标准履行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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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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