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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和前妻有一个儿子今年25岁,他一直不和我们住,但是教育费和生活费我们给,因为我老公一直在外地打工,一年回来一次,有时两年回来一次,我和我老公92年结婚当时什么都没有,我们共同生了一个儿子今年18岁,2005我们买了40平米的商品房7万,2010年我们申请一套经济房,首付8万贷款12万,两处房产证都是夫妻共有,由于生活压力大,在加上我们长期一直过两地分居生活,我提出离婚,房产怎么分配?他和他前妻生的儿子现在要分房产,我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12-03-07 23:23: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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