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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休假,在多长时间内是带薪的?

劳动纠纷
2012-03-09 19:53:03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关于重大疾病医疗期以及医疗期工资待遇可参阅《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 视具体情形确定
  • 【律师回复】
    你好,你的咨询属于职工患病期间以及患病期间待遇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复:
    一、你的医疗期限,是由你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你可对照上述规定,计算出自己的患病医疗期限。
    二、你在医疗期间,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同时,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供参考。
  • 已有回答 ,如还有疑问可来电话 谈。
  • 在医疗期间内是带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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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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