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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浙江一工地打工,因意外受了伤断了一更骨头,开始去医院的时候老板交了几千块钱,但是现在还需要两千多,但是老板说我妈妈到了该出院的时候却不出,我们该怎么办?还能象老板拿到什么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2-03-08 04:51:5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继续治疗的,不要出院,将来医疗费用由老板承担,现在当务之急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该不该出院,需要医生来认定。拿到哪些赔偿要看你妈妈是否构成伤残。
    具体的赔偿有以下几点(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 申请工伤认定
  • 属于工伤,依法认定后享受工伤待遇。
  • 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 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为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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