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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处详细描述问题,以便获得律师最佳的回复,建议留下手机号码,我是在2000年调到这国有企业上班、是在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虽然企业一直处于困境,但工资和取暖费、保险还是能保障的。但自从2011年初,一些职工搞了一次选举来了一位新院长,重新成立新测量科室,我以前属于测量科室,其他职工被通知去了新的测量科室,只有我一个人没接到去的通知,我找到院里新的测量科室领导和新院长,他们说:“没有职位安置”,我问:那我的取暖费、医疗、养老保险可给予保障?夏院长说像我这样的情况还有几个人等我们研究一下,我为了生活只好自找出路,然而,在2011年的12月23号单位的物业告知每年单位给报销70平方取暖费不给了,我问原因本单位物业工作人员说:是夏院说不给报的,我12月23号晚给夏院长打电话问了一下我取暖费的事给的答复还是研究,取暖费给解决了,但按规定这样的情况是给生活保障金300元除外,取暖费、医疗、养老保险给予保障(公家的那部份)〉现在其他职工已经这样执行了,关于保险这部分我的没这样执行让我交全部,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生活保障金300元除外,医疗、养老保险给予保障(公家的那部份)〉这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谢谢! 客服人员会免费为您推荐当地的专业律师。

民事相关
2012-03-06 23:45: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