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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市罗湖区某企业的在职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400元\月。一般情况下每月至少都要加班4天,但是公司计发加班费的时候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计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我的工资作为基数,有时超时加班的加班费甚至低于我正常上班的日工资(按21.75天算),请问我可否找公司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另: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之外补签了一份工资确认函,其上说明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即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请问这份工资确认函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就代表我认可公司的计算方法,因此不能要求补偿? 等待回复,谢谢帮助!

合同纠纷
2012-03-05 0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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