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公司的CEO商议让大家出资购买一家上市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 钱通过银行划账到了他妻子的账户(七万RMB),其后一年多内屡次催促给予收条, 两年后才正式撰写. 前年由于公司现金流问题, CEO私自将股票抛出并没有给予任何单据证明并将钱款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注入公司使用. 得知后要求写下欠条, 欠条上标注了股票抛出一半,还款1.8万元, 最终还款日期2012.02.29, 但此上市公司已经在2011.11月退出纳斯达克市场并已经以相应的价格返还股民, 公司不仅没有提及此事, 原本答应02.29的还款也是分文未付.
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状告此CEO有欺诈行为, 可否以收条为证明要回当初划账的七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