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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未婚,与我共同生活)因迷恋玩老虎机赌博,偷拿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到原先他所在的单位开了假的收入证明办了2张信用卡透支现金,我发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了款项,并把这2张卡收了起来。现在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找到了我儿子,我儿子交待了这件事。公安机关让我把这2张卡交给他们,并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将我儿子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请问: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将我儿子的行为定为“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对不对?

刑事案件
2012-03-04 14: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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