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女友是在2011年5月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的,她在县城上班,在外面租房子住,想到她一个人在外面生活不容易,刚好我家是在县城的,然后我叫她搬到我家里住,这样可以减轻她的负担,当时她也搬了。之后的一个月,她怀孕了,由于我们的年龄都没到法定婚龄,所以我们决定去做人流手术,之后我们感情也没变,还是和往前一样,直到了2011年12月,我发现我越来越受不了她了,什么都跟我斤斤计较,而且脾气像一个千金小姐一样,到了2012年的新年里跟她提出了分手,她也搬出了我家,2月8号的时候,她叫我把之前去旅游用她的钱还给她(因为之前没什么积蓄),后来我把那些钱还给了她,还给了她,她又发信息来跟我要之前在生活上的什么钱什么钱,我就问她算好多少钱了告诉我!然后我说我还,之后她妈妈打电话来跟我说那些钱还给她女儿以后,她还要跟我要她女儿的青春损失费,至少要给个5万、10万,不给的话,叫我等着没有我现在这份工作(我现在在一家国企上班),就闹到媒体去,闹到法庭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