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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 被告:某市纺织品经营部 2009年3月,被告租用了原告所有的房屋18间,面积1000平方米,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并办理了租赁登记手续。合同规定:租房用途是经营纺织品,期限3年,租金每年20万元。2010年2月,因该市的统一要求和击剑定,被告将经部搬至纺织品市场经营,然后将房子给了一个服装经营部开服装店。这时原告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收回自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12-03-08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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