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丢失了,转到我手上是第4家,第一个开汇票的厂家是贵阳的,而我的厂子在上海,我如何办理挂失手续,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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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承兑银行挂失,然后到法院做一个公示催告,催告期满,法院会做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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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票据支付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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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票据支付地的区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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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出票银行挂失,然后到法院做一个公示催告,催告期满,法院会做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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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同时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公告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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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法院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三天内应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担保单位营业执照(经年检年审,单位注册资金大于票据金额
6.支票存根复印件或汇票存根复印件
7.最后持有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连续性证明
8.承兑汇票出票人至最后持有人所有背书连续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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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彼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2、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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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票据支付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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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彼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3)如果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忽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4)按上述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之后,你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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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务经验分析,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你应以汇票最后持有人(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到期无人申报,申请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后凭判决文书向支付行托收。详细请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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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