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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好:想请教如下问题我的一位朋友和一外国籍的结婚了.婚后男方(外国籍)失踪三年多.今女方想离婚。1请问涉外婚姻的离婚 是不是只有中院才有管辖权的?2如果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处离婚?还是得先经过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之后才能判处离婚的?谢谢各位。急急!!!!

婚姻家庭
2008-03-30 21:33:5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选择先宣告其失踪再起诉离婚,也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被宣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持载明你丈夫失踪的事实、失踪时间及请求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书,公安机关或者其它有关机关(你丈夫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你丈夫失踪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后,将登报或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再做出你丈夫为失踪人的判决。然后,你就可持此判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人民法院宣告你丈夫为失踪人后,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这样的话,一般法院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另外,你也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丈夫是失踪人,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也同样可以办理离婚。
    考虑到宣告失踪时间较长并受很多条件限制,如果你急于离婚的话,可以直接选择后一种方法。
  •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赵律师说得很详细。我同意
  • 同意赵律师意见。
  • 1请问涉外婚姻的离婚 是不是只有中院才有管辖权的?
    基层法院可以审.
    2如果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处离婚?还是得先经过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之后才能判处离婚的?谢谢各位。
    直接起诉离婚,按最高院司法解释,此情况可以判离.
  •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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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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