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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反映的[在单位不属在册职工,所以公司不给予交纳住房公积金]问题,我们做如下处理: 来信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转镇雄县政府办理,现就办理反馈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供电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县**公司,该公司于1992年至1997年期间分3批进入公司工作的临时工有32人。其中:1992年10月进入职工子女10人,分别分配到公司所属的各水电站和屏桥火电厂工作;1997年9月公司所属单位簸笠电站投产,进入职工子女11人,你属于这11人中的一员;1997年10月公司所属单位天生桥电站投产,因电站占用村民土地,进入电站工作的征地户有11人。你们32名人员从参加工作至今,镇雄供电有限公司一直将你们作为长期临时工使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3年11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时,你们32名人员未能纳入股改人员范围,也未对其进行清理。公司股改后,上级单位并不认可其身份,你们属于在册不在编员工即不在职人员。 鉴于以上情况, 根据**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供电有限公司将你们32名人员作为农电工身份进行管理,并根据全民身份员工的岗级设置进行了定岗,实现了同岗同酬;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你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1年7月你们又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你们不属于公司在职人员,因此你们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内。对于你们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供电有限公司也多次向你们作了政策解释,并且你们已曾经向**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咨询过相关规定,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你们的答复与镇雄供电有限公司的答复是完全一致的。 综上所述,**供电有限公司对你们32名农电工给予的待遇、福利的享受以及未为你们交纳住房公积金,是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并未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昭通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 2011年9月4日

其它综合
2012-03-01 15:48: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