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领的结婚证,这一年的教师节交的首付款,9月17日办的婚礼仪式。11月份签的购房协议,11年2月4号开始的月供贷款。
买房子经过:2010年2、3月份开发商要交一部分预付款5万元,说是开盘时如果房价涨的话,不给交预付款的涨,九月开盘时确实没有给我们涨价。这五万元我们交了,这5万元构成有她娘家出2万,她有7、8千元,他舅舅给了7、8千元,我出了15000。10月份开盘时又交了4万2千多元,这部分由她出面借的同事的3万元,剩下的1万2000元我们自己的,这包括我们结婚别人随的礼金。一共首付款92000多元。11月份签的购房协议。
我们认识见面时就约定:我们不给我家里父母增加负担,要孝敬父母,他要我顺着她,依着她,照顾她,啥都听她的,我尽量这样做了。我们结婚时她确实没有要彩礼,她说当时彩礼4万元;买房子借钱是她借的,首付款有一部分是她家出的,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我父母没有照顾她,也没有给钱。(我是外地的,我家离得远,家里也很困难,拿不出钱来,这也是我和她见面时就约定不给我父母增加负担的原因)2011年8月份孩子出生,可是2012年元月份孩子因为查出先天性疾病医治无效病故,她把这归因于我父母在她怀孕时没有给她营养费,导致营养不足而来,是我家里害死了孩子。现在,她就拿着我以上说的这些说房子是她的,是她一个人办的。请问她的这些依据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结果会怎样?我该怎么样走法律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