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先父私下将属于先母名下的集体土地房屋转让给外县人,当时订立有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交与外县人使用。至今未过户,但现在我父母先后去世,我属于法定继承人,我想要回房屋有什么办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补充:先父与外县人订立协议时,未经先母同意签字(当时并不在场)至死得不到先母的追认.我们家都是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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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要回房产。
法律依据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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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你母亲同意,没有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要回房产。
法律依据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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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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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效。需要帮助欢迎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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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