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离婚,协议每星期双休日归我看,但我离婚后悔带孩子跑了几回,孩子也不让看了,事情过去几年了,对方老不让看,我起诉法院,我觉得法院该给我直接执行探视权,但法院却重新协议把我害了,弄成半个月看半天,几年的抚养费让我拿了,以后每月从200增加300抚养费,签后我很后悔,对方把孩子姓名改了,我去派出所要求改过来,她不同意改,(因为她之前打电话让我看,当时我后悔,想申诉探视权调节不公,就没看,她借此说给我打电话了,我不看,以此理由不让我看,其实是嫌我找派出所变更孩子姓名,报复而已),自从重新签订协议,到现在我又半年多没看孩子,加上以前的我已经4年没看孩子了,对方已经再婚,而且把孩子给她父母抚养照看,而且告诉孩子不让我看她,不让我给孩子买东西,这些是我凑孩子上学时去看孩子孩子说的,还有我有社交恐惧症,离婚也是由于这个病离得,再相亲都因为这个病不欢而散,所以我不想也很难再婚。综合上述,我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起诉书理由可以写以上一点吗?法院会受理吗?变更抚养权成功率高吗?需要请律师吗???另外就算变更不成,法院是否支持把之前几年没看孩子的探视时间补给我?这样才能更好的和孩子促进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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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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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通过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法院认为你的社交恐惧症会影响孩子,你可以找一个好的律师打官司,证明你的探视甚至抚养对孩子并无害处,才能要回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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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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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
2、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要依据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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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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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