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月发给,其标准为:
(一)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6%;
(二)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足十年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8%;
(三)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0%;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予以报销医疗费的70%,总额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不再按月发给医疗补助金。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规定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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