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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1年10月,在某开发商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当天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付了首付款。前些天通知我去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发现合同上房屋的套用面积只有111平方,我觉得奇怪,就问营销人员,我认购的房子不是126.28平米吗?怎么就只有111平方昵?她回答我的是其它的面积公摊了,我问她具然要公摊那么多平方,为什么不在认购书上告知客户呢?后来我认为平方面积小了就终止了签订合同的手续,并要求退房,当时她们不同意,事隔几天后电话通知我到她们公司商量这事,她们一个经理接待了我,问我为什么退房?我把我的理由给她说了,她说退房可以,但你违约了要交付60%的违约金。我一听下了,就问她那里写着违约要交60%违约金呀?后来她又说本来是不退购房定金的,我问她这是定金吗?你们认购书上不是写着首付款吗?她说是一样的。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期待您的解答为谢!

民事相关
2012-02-27 11:37: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其实我原来住的房子是房改房,实际面积只有55平方米,但是产权证上是60平方米,有5平方米的公摊。他们的说法也不正确,预付款和定金是两码事,定金是要两倍赔偿的。建议好好协商,看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对你的合同约定不清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
    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
    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
    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
    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
    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
    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
    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
    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
    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
    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
    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
    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
    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
    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
    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
    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
    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
    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
    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
    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
    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
    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
    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
    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当时没有说清楚有公摊面积的话,可以要求退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有几个关键问题:1.认购书上写的是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话,就不能扣公摊,建筑面积才包括公摊;2.一般购房的时候会明确告诉你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你主张对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对的;3.不管是哪方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守约方均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才能要求违约金;4.首付款和定金绝对不一样的。建议带上你相关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只有全面掌握情况才能给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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