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到当地 住房和建设规划局咨询 参考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