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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黄某)与其他三人在2003年发生一起抢劫。其中(张某)提出要去搞点钱花,当时四人都同意了。在抢劫的过程中(黄某)只是出手将受害人拳打脚踢并无做出其他之事,而(张某)将受害人的钱与手机抢走,(王某某)(李某)也只是将受害人打伤并且将其摩托车推下水沟。立案后受害人只受轻伤和抢走几百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在2008年(李某)(王某某)被抓都判6年。2011年(黄某)投案自首并且得到公安机关和检查院给予监视居住(并无机关人员看守),(黄某)在这次投案过程中还给予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利线索在几天时间内并将(张某)顺利抓到。我想问一下(黄某)这种情况有没有机会给予判缓刑?

刑事案件
2012-02-26 12: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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