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的票据法中的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在1987年的民法通则中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那么请教老师:出票日期为2012年02月14日的支票过了哪一天是超过了提示付款期?
按照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计算该支票2012年02月23日是提示付款的最后一天;票据法第九十一条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计算那么该支票到2012年02月24日才是提示付款的最后一天。对不对?请教老师我该如何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