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期,公司提供三个月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时还有一份培训费用合同,如果工作期不满三年离职,就要付给公司5000元培训费用。本人已经签字,但现在工作不满一年就想离职,又不想付5000元培训费用给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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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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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5000元的培训费的,如果只是单位内部培训,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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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偿付培训费,视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如果公司提供不出培训票据的,则无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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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