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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可能没表达明白。是这样的,我看国家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6条为: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而单位人事对我的解释是与已婚员工的处理方式一样。所以我想问,难道这个规定现在有变化么?我,未婚外地员工,是否还应该由单位全款报销往返探亲假路费?

民事相关
2012-02-23 1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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